(一)申办范围
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均应申办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
(二)所需资料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下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学历、职称证明材料及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有关设备、证明材料。
(三)申办程序
1、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每年办理一次,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技术人员按照省公安厅消防局的通知要求,参加全省消防设施安装相关知识及消防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合格的,领取并填报《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及所在市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2、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应于二十日内对申报的有关资料及企业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3、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企业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审定,并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符合条件的;核发《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
(四)承办单位
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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