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范围
凡在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均应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所需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图及初验有关资料,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自助消防设施技术档案等。
(三)申办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竣工图纸和建筑消防设施有关检测,初验等技术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送审。
2、公安消防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应在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承办单位
原签发防火审核意见书的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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